进口变网购,法院认定欺诈,判赔50余万元

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

民事判决书

()湘民初号

原告:唐某(反诉被告),女,年12月16日出生,汉族,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。

委托代理人:黄浩,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代理人:邓克舟,湖南人和(岳阳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:长沙市雨花区某家居店(反诉原告)。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号佳天国际新城号。

经营者:徐某,女,年12月24日出生,汉族,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。

委托代理人:易旭,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代理人:周利,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。

被告:徐某(反诉原告),女,年12月24日出生,汉族,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。

委托代理人:易旭,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代理人:周利,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。

原告(反诉被告)唐某(以下简称原告)诉被告(反诉原告)长沙市雨花区某家居店(以下简称某家居店)、被告(反诉原告)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被告某家居店、徐某对原告提起反诉,本院依法受理并合并审理。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浩、邓克舟,被告某家居店的经营者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易旭、周利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、请求撤销原告与被告徐某签订的订单号为的《销售协议》(价款元)和订单号为0000的《销售协议》(价款元);2、请求两被告全额退回原告货款元,并支付其中伪劣产品价款总额的三倍赔偿金元,以上共计元;3、请求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事实与理由:原告与被告某家居店于年7月就欧洲城11栋1单元号、中航城48栋号两套房屋的软装事宜分别签署了订单号为《销售协议》(价款元)、订单号为0000《销售协议》(价款元)。合同签订后,被告某家居店在向原告交付货物时,原告发现交付的货物质量存有严重问题,双方经协商后,被告某家居店要求原告加价,购买更好的货物。原告基于被告徐某在原告公司购买过珠宝,念及要维护客户关系,加之被告徐某多次恳求,同意了被告徐某的协商意见。年8月6日,原告与被告某家居店签订第三份《销售协议》,约定由其采购“补充家具”、“进口家具”一批,进口家具交货期为年2月,其他货物交货期为年8月,合同价款为元。原告根据合同约定,向被告某家居店分别支付了价值元的珠宝及现金元,共计元。但被告某家居店未按照合同约定,交付相应的货物。相反,该货物存有极大的质量问题,且该货物均是国内网购产品,并非属于原装进口家具。被告某家居店的行为已涉嫌销售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,严重违约。原告与被告某家居店、徐某协商无果后,将被告某家居店投诉至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麓分局西湖工商所,该所于年3月12日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,并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。但直至调解时,被告某家居店依旧无法提供家具的合格证、进口证明文件等相关信息,亦拒绝退款退货,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,特向法院提起诉讼。原告认为,原告与被告某家居店签订家具购买协议后,被告某家居店却提供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假冒伪劣家具给原告,并用国产家具冒充进口家具高价卖给原告,存在恶意欺诈的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相关规定,应当赔偿原告三倍购货款。另,被告某家居店系个体工商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五十六条“个体工商户的债务,个人经营的,以个人财产承担;家庭经营的,以家庭财产承担:无法区分的,以家庭财产承担”的规定,被告徐某应当对被告某家居店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。

被告某家居店、徐某共同辩称:一、原告与被告某家居店签订的《销售协议》内容真实、合法,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不属于法定可撤销情形。1、被告某家居店作为授权代表与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(年12月已变更名称为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,简称远大住工)于年签有购销合同,徐某在年7月发布的朋友圈,宣传内容真实、合法,不存在虚假宣传、误导原告的情形。根据远大住工与长沙市传奇家居用品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传奇家居”)于年6月2日签订的《购销合同》(合同编号:SYB-15-)及年7月22日签订的《购销合同》(合同编号:SYB-15-),以及徐某与远大住工工作人员柳慧   杨 华

人民陪审员   黄忠伟

人民陪审员   庞昌阳

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

书 记 员   李佳妮

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#个上一篇下一篇
转载请注明地址:http://www.1xbbk.net/jwbzn/818.html


  • 上一篇文章:
  • 下一篇文章:
  •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
    冀ICP备19027023号-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