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山东,男子买二手房当场交付278万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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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,一男子买二手房时,看上了房屋内的装修和配套设施,当场交付万元。万万没想到,原本上万的家用电器,竟然被房主偷梁换柱,全换成了几百块的。男子与房主理论起来,房东淡定表示:这些都是我送你的,调包家具有问题吗?(案例来源:无锡电视)李辉手上有笔闲钱,看上了套二手房子,房屋装修高档大气上档次,就连家用电器也是知名大品牌的。万万没想到,交房时家具偷梁换柱,不愉快的事情发生了。当时,李辉看上这套房子时,房主热情地介绍:我家的家用电器都是上万元的高档货,装修也是采用的环保材料,以后保管放心住。说完后还指了指地上的扫地机,李辉家中从来没用过这稀罕玩意,一眼就相上了这个东西。然而,房屋交付时,所谓的高档扫地机不翼而飞,换成了一个又破又旧的东西。

于是,李辉询问房主:我看上的那是扫地机去哪了?谁知房东似有掩饰道:这台扫地机跟我父亲多年,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,我父亲搬走了。当下李辉有些不高兴,表示等一等再提交付的事。之后双方又重新约定交付时间,等李辉来到房子时,竟然被眼前的一幕震惊了。本想着房主会把扫地机还回来,谁知房间内家用电器全部大变样。本是国内知名大品牌的家电,换成了从二手市场淘回来的旧东西。而房间内的高档欧式衣柜,以及床头柜之类的家具,也换成了市场上淘汰下来几百块钱的家具。李辉一气之下,要房主给个说法。可房主却告知:房间内的家用电器,是我送给你的。现在我后悔了,不想送你这么贵的东西,就找了点便宜的家用电器代替了。

李辉气不打一处来,表示:我买房子的时候,就是看上了房屋内的配套设施。协议上明明写明了,这些东西应该归我,怎么又变成你送的了呢?谁知房主脸皮比城墙还厚,淡定表示说:协议上只写了送家具家电,并没有写明送什么型号。我只不过是把家用电器,换成稍微便宜的一些而已,也不能算违反合同约定吧。双方沟通无效,李辉只好找来帮忙员,要为自己主持公道。不料帮忙员刚进门时,房主就开始说起自己的辉煌一生。

房主表示:自己早就实现了人生目标,光存款早在3年前,就有上千万了。现在自己过得也不错,一天收入高达1万多,时间就是金钱,没有时间叨叨那么多。帮忙员一脸诧异,询问为何调包高档家具时,房主则告知:我与李辉签署的合同,家用电器是赠予的,现在我不想赠你了,自然是可以撤销赠与行为的。此时帮忙员再也忍不住,询问:撤都撤销了,你为何还要换小的?直接都搬走不就行了。谁知房主也没瞒着,直接表示:我同李辉签署的购房协议中,里面包括家用电器,而且是经过公证的。由于害怕李辉不同意更换起诉我,还会被认定为公证赠予,到时候不好收场。我经高人指点,只需要按照原有的家用电器,换便宜的就能解决问题。你们不信可以看,在我与李辉签署的合同中,并没有写明型号。所以我这样调包,是合规合法的。然而,帮忙员却告诉房主:李辉拿万买房,看上的就是装修和配套设备。你这样调包,是钻了法律的漏洞,但我们却拿你无可奈何,实在欺人太甚!

1、房主将赠予的公证财物更换,法律是否支持?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: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,不适用前款规定。按照常理来说,赠予的财物未转移之前,房主是可以要求撤回的。不过在本案中有一个特殊的地方,这些赠予的家用电器,是签署过赠与合同的。公证的赠与合同更具有法律约束力,超过撤销赠予的范围,房主是没有权利擅自更换的。2、房主擅自更换家用电器,应当视为违反合同约定,法律不予支持。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: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李辉与房主签署购买房屋协议时,在合同上已经明确写明,房屋的装修和附属物归李辉所有,其中的违约条款,具有预防性的作用。房主擅自更换家用电器,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意,李辉可以要求房主继续履行责任,将家用电器还回来,以此来保障个人的权益。

3、家用电器无法归还,李辉还可要求房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:侵害他人财产的,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。双方签署的合同中,家用电器的所有权是李辉的,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。房主擅自更换家用电器,侵犯的是李辉的财产权益。李辉可以要求房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,按照家用电器的市场价格来赔偿。(文中皆为化名)对此您怎么看?留言参与讨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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